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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1-02 浏览量: 编辑:赵美芳

各相关高校:

构建高质量本科教育体系,全面提升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十四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工作的通知》部署,结合我省“十四五”时期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十四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22年12月2日


黑龙江省“十四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

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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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第二类审核评估分为三种,学校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且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2.二级指标和审核重点包括统一必选项、类型必选项、特色可选项、首评限选项。

——“统一必选项”无特殊标识,所有高校必须选择;

——“类型必选项”标识“B”,选择第一种的高校须统一选择“B1”,选择第二种的高校须统一选择“B2”;选择第三种的高校原则上选择“B2”;

——“特色可选项”标识“K”,高校可根据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自主选择,其中:第一种与“K1”选项对应,第二种与“K2”选项对应;第三种原则上与“K2”选项对应;

——“首评限选项”标识“X”,选择第三种的高校必须选择,其他高校不用选择。

3.审核重点中定量指标的具体要求可参考国家相关标准。其中,【必选】是指该定量指标学校必须选择;【可选】是指该定量指标学校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自主选择至少8项。

4.表中定量指标计算原则上参照《中国教育监测与评价统计指标体系(2020年版)》(教发〔2020〕6号)。

5.生均年教学日常运行支出=教学日常运行支出/折合在校生数。教学日常运行支出:指学校开展普通本专科教学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仅指教学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302类)(不含教学专项拨款支出),具体包括:教学教辅部门发生的办公费(含考试考务费、手续费等)、印刷费、咨询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含体育维持费等)、劳务费、其他教学商品和服务支出(含学生活动费、教学咨询研究机构会员费、教学改革科研业务费、委托业务费等)。取会计决算数。

6.年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参照教育部教发〔2004〕2号文件):年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10%。凡教学仪器设备总值超过1亿元的高校,当年新增教学仪器设备值超过1000万元,该项指标即为合格。

7.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普通高校教学与科研仪器设备总资产值/折合在校生数(参照教育部教发〔2004〕2号文件),综合、师范、民族院校,工科、农、林院校和医学院校≥5000元/生,体育、艺术院校≥4000元/生,语文、财经、政法院校≥3000元/生。

8.生师比=折合在校生数/专任教师总数(参照教育部教发〔2004〕2号文件),综合、师范、民族院校,工科、农、林院校和语文、财经、政法院校≤18:1;医学院校≤16:1;体育、艺术院校≤11:1。

折合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在校生数+硕士研究生在校生数*1.5+博士研究生在校生数*2+普通本专科留学生在校生数+硕士留学生在校生数*1.5+博士留学生在校生数*2+普通预科生注册生数+成人业余本专科在校生数*0.3+成人函授本专科在校生数*0.1+网络本专科在校生*0.1+本校中职在校生数+其他(占用教学资源的学历教育学生数,例如成人脱产本专科在校生数)。

专任教师总数=本校专任教师数+本学年聘请校外教师数*0.5+临床教师数*0.5;其中:本校专任教师须承担教学任务且人事关系在本校(原则上须连续6个月缴纳人员养老险等社保或人员档案在本校);校外教师须承担本校教学任务、有聘用合同和劳务费发放记录,聘请校外教师折算数(本学年聘请校外教师数*0.5)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临床教师须承担教学任务且人事关系在本校或直属附属医院。




附件2

黑龙江省地方属普通高校“十四五”期间

参加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规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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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参评类型”中“2-1”为已参加过上轮审核评估,重点以学术型人才培养为主要方向的普通本科高校。“2-2”为已参加过上轮审核评估,重点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主要方向的普通本科高校。“2-3”为已通过合格评估5年以上,首次参加审核评估、本科办学历史较短的地方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

备注:如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评估时间调整的,可商省教育厅,并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最迟不超过2025年。

黑龙江省“十四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政策问答


为构建高质量本科教育体系,全面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结合我省“十四五”时期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省教育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十四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已正式印发实施。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答:

问:哪些学校需要参加本轮审核评估?

答:我省经国家正式批准独立设置的地方属普通本科高校均应参加审核评估。其中:新建普通本科高校应先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原则上获得“通过”结论5年后方可参加本轮审核评估。

问:本轮审核评估的时间是如何安排的?

答:我省本轮审核评估时间为2022—2025年。2022年制定总体规划、实施方案,选择试点单位,2023年开展审核评估试点,之后分期分批全面展开。

问:本轮审核评估如何分类?

答:本轮审核评估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审核评估针对具有世界一流办学目标、一流师资队伍和育人平台,培养一流拔尖创新人才,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普通本科高校。重点考察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所必备的质量保障能力及本科教育教学综合改革举措与成效。

第二类审核评估针对高校的办学定位和办学历史不同,具体分为三种:一是适用于已参加过上轮审核评估,重点以学术型人才培养为主要方向的普通本科高校。二是适用于已参加过上轮审核评估,重点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主要方向的普通本科高校。三是适用于已通过合格评估5年以上,首次参加审核评估、本科办学历史较短的地方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第二类审核评估重点考察高校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资源条件、培养过程、学生发展、教学成效等。

我省地方属高校主要参加第二类审核评估。为更好服务高校,高校可在参评前一年申请调整评估类型,其中:“双一流”建设高校可在第一类和第二类之间调整,其他高校可在第二类第一种和第二种之间调整。

问:审核评估指标体系是怎样设定的?

答:《实施方案》只设定第二类审核评估指标体系,其中一级指标7个,二级指标27个,审核重点78个。在严格遵循教育部设定的指标体系基础上,在审核重点中增加了“党的二十大精神进课程进教材进头脑及开设《理解当代中国》系列课程”“联合学士学位培养”等内容,使评估指标体系紧贴当前我省本科教育教学实际情况。

问:本轮审核评估如何组织实施?

答:本轮审核评估主要包括评估申请、学校自评、专家评审、反馈结论及结果运用、限期整改、督导复查等评估程序。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负责制订本地区审核评估实施方案、总体规划,组织评估专家推荐,接受教育部评估中心指导开展地方属高校第二类审核评估试点,组织其他参评高校开展第二类审核评估。

政策解读:黑龙江省“十四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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